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社保:
签订劳动合同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
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社保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用工之日起的30天之内: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跟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都是一样的。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及时的缴纳。
总结:
单位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以及用工之日起的30天内,都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保险法》所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