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梅与被执行人杨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玉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朱秀梅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玉生,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刘元村三组38号。

身份证号:32102819681007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9974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337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37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玉生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6%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随兴与被执行人杨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许随兴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欣,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2号13栋1单元2层2002号。

身份证号:61052519860807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1286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9889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欣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韩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3号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至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并实际控制的、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路171号2号楼1单元302室。
身份证号:61230119651024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1502号
执行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36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780683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车辆 陕A08W88(比亚迪)、陕A565AB(奥迪)、陕A776AG(福克斯)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车辆并实际扣押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每辆5000元 。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旺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旺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旺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浩,总经理。
执行案号:(2019)陕0103执8401号
执行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2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676421.25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