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胖东来集团诉某消费者的名誉权案有了结果。5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段某在其个人社媒账号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胖东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暂不考虑上诉。
根据法院查明信息,2025年1月30日(农历大年初二),段某向胖东来反馈其从胖东来生活广场店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后过敏等现象。2月2-3日胖东来工作人员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并支付了一千多元医疗费。胖东来还下架了相关商品。
2月4日,段某在社交账号发布了视频,质疑胖东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胖东来下架更多相关深色衣物,并将部分商品送检,花费检测费用14万多元。检测结果显示相关商品均符合标准。胖东来随后起诉段某侵犯名誉权,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一判决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一来是40万元在同类案件中堪称“天价赔偿”,二来,一些网友担心,消费者正常的评价监督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一权利显然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质疑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有网友认为,段某2月4日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质疑视频,胖东来2月6日将相关商品送检,法院以此后的检测结果显示商品合格为由,认定段某早前发布的视频没有事实依据,可能会加重消费者监督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要有事实依据只能先送检,而送检在很多情况下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法院判决段某侵犯胖东来名誉权的主要理由,在于段某此前发布的视频显示,她之前多次出现过敏情况,无法核实其穿着案涉衣物后出现过敏情况是因为衣物质量存在问题。当然,过敏问题成因复杂,甚至在医学上都没有明确界定。
另一方面,衣物是否“掉色”严重以至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则是有相对客观的标准的。色牢度是染色织物的一项重要指标,色牢度不合格,则织物在洗涤、汗渍等情况下会出现严重的掉色现象。在段某发布的视频中,她买的内衣在洗涤时出现明显的掉色,把水都染红了。实情如此的话,这一衣物至少在色牢度这个指标上就不合格。
不过,胖东来的送检结果显示,送检的衣物全部达标。那就存在一种可能,段某的视频有可能存在造假夸大,是“构陷式维权”。
段某的一个抖音账号拥有一百多万粉丝,虽然她发布相关视频的账号是只有几万个粉丝的“小号”,但其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与分享量也分别达到了千万、十万、万与十万级,声量极大,无异于在大广场上拿着高音喇叭指控。因此其不实指控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乌龙维权”的范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维权的真实动机也不免让外界怀疑:究竟是为了商品质量“较真”,还是为了蹭热点吸引眼球,赚取一波流量。
纵观整个事件,段某的诉求可谓“功夫在诗外”。因为段某发布视频的传播量巨大,段某的行为除了民事侵权之外,甚至已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
企业在遭遇类似“造假式维权”“构陷式维权”碰瓷时往往“有苦说不出”,在多数情况下宁愿选择“给钱平事”,这一点在本案中也有所体现:胖东来本已退货、道歉、赔偿乃至支付医药费,在实质上选择了“息事宁人”,但仍然未能阻止段某继续“发难”。不难想见的是,如果听任这种“构陷式维权”持续下去,将不只是直接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还会营造“向下沉沦”的营商环境。
2024年10月,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目前存在不法分子以“舆论监督”为名威胁企业、敲诈敛财,利用企业对舆情传播、声誉受损的畏惧心态,编造虚假负面信息,讹取所谓“封口费”。这就是以“维权”之名、行敛财之实的“造假式维权”,严重者涉嫌敲诈勒索与诈骗犯罪,甚至还形成了团队化、产业化的犯罪团伙。
因此,此次胖东来胜诉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这标志着对类似“构陷式维权”“造假式维权”的严惩。“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足以让构陷者找不到足够的套利空间,从而震慑他们远离这个一本万利乃至无本万利的“赛道”,让更多的心存不轨者知进退。本案也再次显示,法律应当长出牙齿,维护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方能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
王兢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