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工作岗位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劳动强度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产前检查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除非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休息与休假:
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已婚待孕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有毒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医疗费用:
怀孕女职工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未满3个月或中断缴费超3个月且补缴的,享受减半待遇。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并享受应有的休息和医疗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