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儿童有权获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受保护权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发展权
儿童有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参与权
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
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自由表达的权利
儿童有自由表达自己想法和意见的权利。
游戏和创造的权利
儿童有权享有游戏和创造的空间和机会。
尊严权
儿童在生活中享有尊严,不受压迫和歧视。
身份权
儿童有权获得自己的姓名、家庭关系和国籍,并有权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并得到照顾和保护。
不受与家人分开 的权利:
儿童有权不与父母分开,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孩子。
受尊重的权利
儿童有权获得尊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
这些权利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内容,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得到公平对待和尊重,促进其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