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基本支付期限: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高收入者的限制: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且没有上限。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为十二年,且计算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