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们:
近日,桂林市市区出现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上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投放运营现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骑行未经登记上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仅违反交通规则,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加之此类车辆保险保障缺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将自行承担人身伤害及第三方赔偿责任。
为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的出行安全,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现就规范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出如下倡议:
一、务必选择悬挂正式号牌、配备安全头盔的合规共享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二、共同抵制违规共享电动自行车,携手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如发现未悬挂正式号牌、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停放或违规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请及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数字城管平台举报。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