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排他原则是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案卷中记载的证据和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依据案卷以外未公开或未质证的事实。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基于未经充分审查和质证的信息作出决定。案卷排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质证等,确保所有相关证据都已经被记录在案卷中,并且已经经过当事人的质辩。
具体来说,案卷排他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是案卷中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能依据案卷中已经记录并经过当事人质证的事实材料,不能依据案卷以外未公开或未质证的事实。
案卷的范围:
案卷应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通过调查、鉴定、听证等形式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行为过程中所收到或依据的各种资料。
案卷的封闭性:
案卷一旦形成,就具有封闭性,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添加或删除其中的证据材料。任何试图在案卷之外寻找依据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案卷的优先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以案卷作为主要依据,案卷中不存在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案卷排他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审查中,案卷排他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