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果厨具是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设施,那么购买厨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简而言之,厨具不能抵扣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用途限制:
厨具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税法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扣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厨具用于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影响了企业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