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传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传唤的对象主要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书面传唤的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就在现场,经过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需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是侦查手段的一种,与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有所不同。传唤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能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