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具体情况,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