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时效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具体时效如下:
普通继承权的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权的放弃与接受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保护期限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继承权的开始与终止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该继承权自此长期有效。
综上所述,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涉及诉讼期限、权利放弃与接受、权利保护期限以及继承权的开始与终止等方面。具体时效可能因个案情况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