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在检察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刑事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确保立案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侦查活动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并提出指导意见。
提前介入侦查:
按照有关规定,派驻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案件的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制度设计、职能架构、机制建设:
派驻机构从制度设计、职能架构、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基层院派驻机构进行系统性重塑,提升派驻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全面、全程、实时、动态监督:
派驻检察室开展全面、全程、实时、动态监督,确保派驻检察工作质的飞跃。
原有派驻检察室职能的强化:
保留并强化原有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和基层派出所办案队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同时新增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的检察室。
日志台账管理:
完善日志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派驻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通过这些职责的履行,派驻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和引导,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