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征用是指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取得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应急征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在征用过程中毁损或灭失,政府还应给予补偿。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对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补偿行为,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物资、场所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急征用作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应急征用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确保权力的行使合法、合理,并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