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这类财产不得抵押。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这类财产也不得抵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特别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除非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用途的房屋及其土地:
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设施的土地和建筑物,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因此不能办理房贷。
未结清贷款的房子:
如果房屋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则无法再次办理房贷。
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这类房屋可能因市场价值低、流动性差,银行通常不愿意接受其作为抵押物。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后的一定年限内(通常为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在这期间也无法办理房贷。
部分已购公房:
这类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贷存在一定难度。
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法办理房贷。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在拆迁期间暂停办理抵押贷款。
建议在考虑办理房贷前,仔细检查土地的权属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