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双重经验性:
权利的概念特征是“双重经验性”,即权利不仅基于个人的经验,也基于社会的经验。
意义多元性:
基于“双重经验性”,权利形成了“意义多元性”,不同的文化、社会和历史背景下,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和实践可能有所不同。
意义不确定性:
权利的意义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情境和条件下,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可能会有所变化。
多维性:
权利不仅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权利的实现和保护需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动态性:
权利不是静态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和需求也在不断发展,新的权利形式不断出现,旧的权利形式可能被重新定义。
相对性:
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资源限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某些权利的实现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需要在不同权利之间进行权衡。
普遍性与特殊性:
虽然有些权利被认为是普遍的,如生存权、发展权等,但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这些权利的理解和实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权利的实现需要考虑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平衡。
全球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
主体性:
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公民权利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
社会性:
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
形式性:
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
平等性:
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连续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真实性: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些特点综合起来,体现了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理解权利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权利的本质和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