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虽然提到此类人员可以作为证人,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精神病人

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如果无法正确表达,则不能作为证人。

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

不能互为证人,因为他们的证言可能互相冲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这些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以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这些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

这些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也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不能作为证人。

综上所述,不能作为证人的人员主要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正确表达的人,以及某些特定职业和身份的人员,如精神病人、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审判人员及其亲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