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津贴的发放主要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海拔和出勤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海拔与补贴标准
海拔2500米至3500米地区:每人每月补贴15元。
海拔3500米以上至4000米地区:每人每月补贴25元。
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每人每月补贴35元。
补贴发放方式
员工自到达高原地区工作地之日起,至离开高原地区工作地之日止,按实际工作日(考勤天数)享受高原施工补贴。
员工中途离开高原地区期间,不享受高原施工补贴。
高原施工补贴按实际出勤情况单独做表,经公司工资审批后于次月发放,支付渠道与现场施工津贴相同,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竣工后,由分公司(项目部)申报工程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的高原补贴总额,经人力资源部核对确认后,公司在成本考核过程中进行费用认定。
在西藏自治区内工作的职工,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未满15年的,养老金标准提高5-10%。
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后,继续发给高原补贴(临时性补贴),但高原补贴并未纳入社会统筹,依然由原企业发给。
建议:
企业在制定高原津贴政策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确保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
对于中途离开高原地区的员工,企业应明确补贴的发放规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应定期对高原补贴进行审计和核算,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