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尚没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概念。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了“出让”和“划拨”的概念。
1990年—1995年是确立“划拨”和“出让”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已区分出让和划拨,但这一阶段尚未对划拨用地的用途进行限制。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实施,第23条规范了划拨土地用途。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全面修订后,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致、明确了划拨用地的用途限制。
两者的区别点主要如下:
1、划拨土地主要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第23条取得,而出让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
2、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则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划分,居住用地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为40年。
3、国家征用时,划拨土地无补偿,出让土地则根据剩余年限并结合具体地段的当时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4、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前必须征得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对应的土地证则可以直接更名、无须再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