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迁户口需要以下手续和证件:
当事人携带的材料
在职证明
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
迁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申请迁入户口地的入户申请表
档案机构开具档案存档证明
申请迁入公安机关迁户联系函等。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不批准的通知。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其他相关说明
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或跨省通办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直接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是办理迁出手续的必要证件。
迁移户口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件及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处理。
建议:
在办理迁户口手续前,建议先咨询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
如果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或跨省通办,可以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以节省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