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是指 债权人或债务人因协议或法院裁决导致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通常是由于债务人经济困难,债权人为了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或接受法院的裁决,导致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价值减少或无法完全实现。
具体来说,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债务转为资本:
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二级科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