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应该承担哪些

预期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继续履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过高、以及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赔偿损失: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则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需要注意的是,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可以选择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实际违约发生。如果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根据上述违约责任形式要求赔偿。

建议:

守约方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自身权益。

违约方应充分了解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在发生预期违约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