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被盗物品的价值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实际价值原则:
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价值,可以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
市场零售价:
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购进价与市场价的比较: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如果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则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其他损失:
除了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外,还要考虑被害人因为财物被偷而遭受的其他直接损失,例如为了找回财物而花的合理费用等。
折旧因素:
如果被盗物品在被盗后经过了一定程度的使用或磨损,赔偿时也需考量相应的折旧费用等因素。
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情况:
若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上述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综上所述,追回被盗物品的价值主要依据被盗物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并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损失和折旧费用。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证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