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至商标注册完成前的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并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这一程序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商标异议中, 提出异议的一方被称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而该初步审定商标则被称为被异议商标。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广泛,包括:
1. 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 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
3.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主要目的是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