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案件
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或由检察院直接受理。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接收并进行登记,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备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侦查
侦查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证据材料等。
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采取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认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查取证。
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决定不起诉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上级检察院
对于重大或有疑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理
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检察院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