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是指 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况。构成前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刑罚种类: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必须已经执行完毕,包括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重新犯罪: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被视为具有前科:
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犯新罪: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都不认为是有前科。
服刑期间再犯罪:
正在服刑的犯人如果在服刑过程中再次犯罪,不能被认定为具有前科,而应归类于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范畴。
有犯罪前科的人会对个人的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例如,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入伍,在就业时不能报考公务员或参加司法考试,在企业应聘时需要如实报告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被录用的机率。此外,有犯罪前科的人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构成累犯,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