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能复工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对于被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隔离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用人单位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复工
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其正常工作时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各类特殊情况下非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或者奖金。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
企业只需要给职工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劳动合同到期
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建议企业:
与职工保持沟通,明确工资支付标准。
遵守当地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尽量采取灵活措施,如远程办公、轮岗轮休等,以减少疫情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