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一种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 处罚方式,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的目的在于追究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促使相关人员改正错误或行为,提高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管理水平。
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责令书面检查:
要求相关人员对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批评:
在一定范围内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通过公开渠道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谴责。
诫勉:
以谈话或书面方式对失职失责人员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且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且危害严重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问责并不等同于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而是一种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方式。问责通常用于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和警示,旨在促使相关人员改正错误或行为,但并不等同于党纪政纪处分。
综上所述,问责是一种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的处罚措施,旨在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促进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