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领养,也称为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法律上的收养手续,如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类似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并且得到了亲友、群众的公认,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领养通常具备以下条件:
1.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得到群众及有关组织的公认,双方有扶养的事实。
3.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领养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中国的《收养法》对于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领养关系,在不违背收养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一般予以承认;对于不符合条件自行收养的情况,则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