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在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机关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
在解放初,管制由公安机关实施,这是一种行政管制,主要用于处理那些历史上有罪恶但无悔改表现且无现行活动的反革命分子。
在1952年,《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管制被正式规定为一种刑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如果已被羁押,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监督改造仍由公安机关负责。
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024年,社区矫正机构,包括司法局或司法所,是管制执行的主体。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在2024年及以后,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执行单位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所。
在2020年及以前,管制的执行机关则包括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执行单位为公安机关及看守所。
因此,管制在2024年以前的执行机关可能是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执行单位则视历史时期和法律规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