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方式一般分为 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两种。具体探视方式如下:
探望性探视
定义: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
方式:
见面
通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共同进餐等
逗留式探视
定义: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方式:
短期生活在一起
在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
探视权的行使
协商确定:夫妻离婚后,孩子如何探视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判决具体的探视方式、时间等。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注意事项
探望权的中止:如果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建议父母在协商探视方式时,尽量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选择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确保探视权的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