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也称为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是指 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权力。合同的内容是执行公务
,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
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适用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一般应由行政法院或行政庭管辖。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而非追求利润。
常见的政府合同类型包括: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授予某企业特许经营权,企业按照协议经营特定业务。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政府日常政务活动或公共服务采购。
这些合同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