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数额较大: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次逃税: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补缴与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
替代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
建议
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逃税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