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是指 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而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超过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在时间上晚于要约所规定的期限。
未规定有效期:
如果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而承诺在合理时间内未到达要约人,也视为逾期承诺。
传递延误:
因承诺通知的传递过程出现延误,导致承诺在承诺期限之后才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下:
新要约:
通常情况下,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被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该承诺。
有效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如传递延误)导致承诺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否则该承诺仍然有效。
因主观原因逾期:
如果受要约人明知或应知其承诺会逾期,即存在主观过错,则这种逾期承诺一般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综上所述,逾期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承诺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是否存在传递延误以及要约人是否明确表示接受等。在法律实践中,具体情况需结合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