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公司的利率合法性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利率上限:
货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超过此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利率下限: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24%-36%区间:
对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则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请求支付,法院亦不会支持。这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区。
24%以下:
对于24%以下的利息,法律予以保护,若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请求支付,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货款公司的合法利率范围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最低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24%至36%之间的利息若已支付则不得返还,未支付则出借人请求支付法院不支持,24%以下的利息法律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