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啥?您需要了解一下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来自于书面的合同或遗嘱,经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益。

适用场景:张先生欲和李女士再婚,但遭到子女的反对。如两人最终没有领取结婚证,张先生可以通过书面遗嘱或与李女士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形式,为李女士在自己的房屋设立居住权。

那么即使张先生去世后,房屋被张先生的子女继承。其子女成为产权所有者。在李女士的居住权仍生效的期限内,张先生的子女也无权让女士搬离,也不能将房屋出租。即使出租,租赁人也无法入住。

是否能转租,要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居住权人不得出租该房屋。房屋所有者也可以约定有偿设定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屋。

房屋所有者可以设定他人终生拥有居住权,也可以设定期限。但居住权人不得转让该房屋,其子女也无权继承该房屋。

适用场景:上述场景中,如张先生未在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女士可以转租,则李女士仅可以在房屋内居住,无权对房屋进行转租。李女士去世后,其子女也不能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从设立形式来看,房屋所有者均可通过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或租赁权,使他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区别在于: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可以是终生,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其次,设定居住权的房屋仅具有保障居住权利的效果,而不具有流转的商业价值,而租赁权的用途可以是多样的。

适用场景:由于居住权的设立需经登记公示。因此,如果小王通过张先生的子女出示的产权证,租赁了该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则小王无权入住该房屋。

现有法律并不要求租赁权的成立必须以登记公示生效。如小王承租了张先生的房屋。张先生去世后,在承租期限内小王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但承租到期后,张大爷的子女有权不与小王继续签订承租合同,则小王需搬离该房屋。

居住权的优势更多是体现在当权利冲突,或权利受损时得到体现。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

例如:张先生的孙子需通过学区房上学,张先生可以通过为自己设定居住权,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达到以房养老的保障。如张先生有多套房屋,也可以通过给李女士在多套房屋设定居住权,而非变更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对方更好的生活条件。